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41號
MLDV,94,除,141,200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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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甲○○
            巷2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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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林尊明 │竹南信用合作社營業│94年5月15日 │17,140元 │AA0000000 │ │
│ │ │部 │ │ │ │ │
├──┼─────────┼─────────┼───────────┼────────┼────────┼──┤
│002 │李源寶 │竹南信用合作社新南│94年6月5日 │91,630元 │DA0000000 │ │
│ │ │分社 │ │ │ │ │
├──┼─────────┼─────────┼───────────┼────────┼────────┼──┤
│003 │棄秋雨 │竹南信用合作社後龍│94年6月20日 │45,359元 │DA0000000 │ │
│ │ │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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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曹汝秉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苗│94年6月18日 │51,000元 │AA0000000 │ │
│ │ │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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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