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446號
MLDM,112,附民,446,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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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46號
原 告 劉宛蓁
代 理 人 劉富羽
被 告 王念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 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 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 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 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判決意旨參 照)。
二、原告雖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查原告所指被 告之犯罪事實,迄今未有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被告之院 內裁判案件紀錄表附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原告於無刑事訴 訟繫屬之情形下,對於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 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依法再 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 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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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