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371號
MLDM,112,附民,371,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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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71號
原 告 吳美珍
被 告 陳萬里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
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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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