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94號
MLDM,112,訴,94,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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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富山

住○○市○○區○○里0鄰○○路○段00 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
緝字第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富山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鍾富山廖愉貴(已審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取森林主產物、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聯絡,並由廖愉 貴雇用不知情之劉正彬(已審結)駕駛挖土機清理道路。鍾 富山廖愉貴於民國110年8月11日16時05分前某不詳時間, 分持在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鏈鋸,在如附表所示分別由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下稱新竹林區管理 處)、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管理,位於苗栗縣○○鎮○○段0000 ○0000○0000○0000地號之國有林地,及邱虹螢所有苗栗縣○○ 鎮○○段0000地號土地,砍伐上開土地上所生長之樟樹6棵、 相思樹2棵得手。嗣新竹林區管理處大湖工作站技術士邱德 森巡查該處時,聽到鏈鋸聲音,遂通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 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卓蘭分駐所, 警方於110年8月11日16時05分許,抵達現場查獲廖愉貴、鍾 富山,及挖土機司機劉正彬鍾富山隨後趁隙逃逸,並當場 扣得鐵製木頭夾1組、鏈鋸2支、挖土機1台,及樟木6棵、相 思樹2棵。
二、案經新竹林區管理處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苗栗辦事 處分別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報告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固定有明文。惟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 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 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 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



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 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 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 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 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 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 有證據能力。經查,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其 中屬傳聞證據部分,被告鍾富山向本院表示對證據能力沒有 意見,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78頁),且被告鍾富山 及檢察官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於證據能力聲明異 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視為同意上開證據具 備證據能力,本院認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是該傳聞證據 均具備證據能力。
二、再按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 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 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 ,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 97年度台上字第1401號、97年度台上字第6153號、97年度台 上字第3854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 證據,固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 ,然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式,與本案待證事 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 ,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鍾富山矢口否認有何加重竊盜及竊取森林主產物之 犯行,辯稱:我在朋友謝劉勇(音譯)家遇到廖愉貴,廖愉 貴問我說要不要工作,一天新臺幣(下同)2,000元,我跟 他說好,隔天就去了,廖愉貴說他有跟人買樹頭,問我要不 要去幫忙清樟樹頭的泥土,早上9 點多在謝劉勇(音譯)家 等,接近10點的時候見面,廖愉貴在等開怪手的劉正彬,接 近下午1 點,劉正彬才開貨車到,我跟廖愉貴兩個人就各騎 摩托車上去,劉正彬開怪手跟在後面上去,怪手是原本停在 謝劉勇(音譯)家附近的大馬路旁邊,我們到上面的時候差 不多3 點多,上去以後我沒有在做什麼,怪手還沒開到上面 去,我不知道要做什麼,就在那邊走來走去,走沒有多久就 看到警察上來了,廖愉貴也是在那邊走,劉正彬他在開怪手 ,我們三個一起到,劉正彬開怪手在清路,我跟廖愉貴先抵



達樹頭的位置,劉正彬還在後面開怪手慢慢清除,然後再開 上來,劉正彬怪手開到樹頭位置的時候,大概是下午3 點多 快要4 點了吧,他開上去沒有多久,警察就跟著來了,我沒 有聽到鏈鋸聲音,我在現場沒有看到廖愉貴拿鏈鋸鋸切樹枝 或是樹幹云云(見本院112年度訴字卷第180至188頁)。經 查:
㈠被告鍾富山與共犯廖愉貴於110年8月11月16時05分被警查獲 時,有在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等情,為被告鍾富山所 不否認,並經同案被告劉正彬供證明確,核與證人即新竹林管理處大湖工作站技術士邱德森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 (見第5183號偵卷第89至90頁)。至警方在案發現場發現遭 砍伐之樟樹共6棵、相思樹2棵,有警方之職務報告書、贓物 認領保管單、新竹林區管理處大湖工作站檢尺明細表、現場 照片16張在卷足憑(見第5183號偵卷第95、115、117、123 至132頁)。而遭盜伐之林木,經林務管理機關定位後所坐 落位置,確實分布在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上,有新竹林區管理 處110年12月24日竹政字第1102217008號函附森林被害告訴 書、國有林林產物價金查定書、被害地點位置圖、照片24張 、贓物認領保管單、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苗栗縣卓蘭鎮地籍 圖查詢資料等在卷足憑(見第5183號偵卷第209至250頁)。 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警方查獲被告鍾富山廖愉貴之過程,業據證人即林務局竹林管處大湖工作站技術士邱德森到院證述:「(問:你在 110 年8 月11日當天有到苗栗縣○○鎮0000號地號附近嗎?) 是。」、「(問:你那天為什麼會去那裡?)因為巡邏自己 的任務,要去繞一繞,就突然聽到鏈鋸聲。」、「(問:你 巡邏的地方那附近都是國有林地嗎?)那邊也有私有地。」 、「(問:你剛剛說有聽到鏈鋸聲,可以詳細說一下你那一 天到那邊的情形嗎?)就因為我們有聽到,我跟另外一個同 事有一起去巡護,在到附近之前有換約過,就是確定是我們 巡護的範圍,再退回來,通報派出所跟保七總隊,再集結去 現場查獲。」、「(問:你大概是幾點到3477號地號附近的 ?)在下午將近16點左右的時候。」、「(問:你16點到那 邊的時候就聽到鏈鋸聲了嗎?)對,我們聽到鏈鋸聲,稍微 徒步進去,去看現場是不是我們的勤區,確定再往上面通報 ,集結後再去現場查獲人。」、「(問:所以你聽到鏈鋸聲 有上前查看,然後確定是你們的勤責區?)對。」、「(問 :你們勤責區的意思是國有林地的意思?)這個是我們的接 管地,我們的勤區。」、「(問:可以說一下你到現場發現 的第一現場是什麼樣子嗎?)第一現場我們到的時候就是有



看到人,因為也有會同警務人員,所以他們有跟他們對話說 你們就沒有申請。」、「(問:就你看到的部分可以形容一 下嗎?你看到什麼?有什麼樣的工具、有什麼樣的人、有幾 個人在那邊?)我們去的時候,因為聽鏈鋸聲到現場,有三 個人,跟一個人看到警察就跑掉了,有一台小怪手、有鏈鋸 、有摩托車。」、「(問:你到那邊的時候鏈鋸還是發動中 的嗎?)沒有。」、「(問:已經關掉了?)嗯。」、「( 問:你聽到鏈鋸聲響到你找到你說有三個人的地方,大概這 個時間經過多久?)因為有一個人跑,另外兩個人沒有跑, 因為有警務人員會同,他們兩個就說他們是怎樣怎樣,我們 就說你這個是我們的接管地,你沒有申請你就不能有做這種 動作。」、「(問:我意思是說你聽到鏈鋸聲響,到你跟警 務人員一起找到被告三個人,有三個人在那邊,這個時間經 過多久?)
我們到現場的時候有一個人跑掉,就剩下兩個人在那裡。」 、「(問:找到那兩個人,就是從你聽到鏈鋸聲到你看到那 兩個人大概經過多久?)等我們埋伏會同差不多一個小時左 右。」、「(問:所以你聽到鏈鋸聲跟你最後看到那兩個人 是同一個方向的位置嗎?)對。」、「(問:不是其他地方 傳來的鏈鋸聲?)不是。」、「(問:你怎麼能這樣確定? )因為那個地方我跟另外一個同事有去過,他有去過,他有 去換約過,現場勘查過,所以很明確那個地點是我們的勤區 。」、「(問:你當時有跟剩下的那兩個人確認說他們有沒 有使用鏈鋸嗎?)他們是有承認,因為有警務人員,就請警 務人員在跟他們對話,我們就做現場的調查工作、定位、拍 照。」、「(問:那現場你聽到他們怎麼跟警務人員說?) 這個我不是很清楚。」、「(問:跑走的那個人你有看清楚 他的臉嗎?)沒有。」、「(問:你有做現場勘查嗎?)有 。」、「(問:那你有發現有多少被鋸下來的木頭跟樹頭? )我們編號總共編了8棵樹頭,因為有幾處是私有地,我們 被害報告書是4株。」、「(問:樹頭有8個?)因為我們清 點樹頭比對現場他遺留在現場的木頭,去比對是不是在那裡 砍的。」、「(問:樹頭跟切下來的木頭大概分別有多少? )我不記得。」、「(問:總類大概是什麼木頭?)樟樹跟 相思樹。」、「(問:你到現場的時候,他們是有靠近哪一 個編號幾的木頭嗎?他是站著還是坐著?)我忘記了,因為 當初有走在前面,走在後面,沒有很清楚。」、「(問:提 示110 年度偵字第5183號卷第125 頁照片,並告以要旨,這 個是當時現場照片,當時你看到他們就是坐在這個木頭上沒 錯嗎?)看到的第一時間不是。」、「(問:那他們當時是



在哪裡?)因為我走在後面,我是後面才跟上的,因為前後 有距離,這個相片是警務人員走在前面,我們走在他後面, 他叫我們說有鏈鋸聲,我們走在他後面。」、「(問:當時 你發現他們兩個的時候是站著還是坐著?)不是我看到的, 是另外一個同事看到的。」、「(問:你剛剛一直說警務人 員是誰?)他的職稱應該不是叫警務員,他應該是雪霸的小 隊長,應該是巡佐。」、「(問:所以你意思是說你不記得 當時被告兩個人跟跑掉的人所處的位置是大概在照片的哪個 地方,你沒有印象了是嗎?)我沒有,因為我走在後面,我 是現場負責註記噴漆跟比對現場。」、「(問:你到現場還 有發現哪些工具?)就有鏈鋸還有那一台怪手。」、「(問 :鏈鋸是幾台?)兩台。」、「(問:還有一個怪手?)對 。」、「(問:提示110 年度偵字第5183號卷第124 頁照片 ,並告以要旨,這個是什麼木頭?)樟樹。」、「(問:上 面有寫說看起來是剛鋸切的新木,這個有辦法判斷嗎?)可 以,因為那個木屑都是新的。」、「(問:你是從照片的哪 個部分去判斷它的木屑是新的?)他遺留在現場的那木屑就 是新鋸切的。」、「(問:你說這張照片白色的部分?)對 ,遺留在現場鋸切下來的那個,旁邊那個屑就是新的木屑。 」、「(問:如果是舊的木屑會長什麼樣子?)如果新的味 道會很重,舊的就會比較淡,顏色也會不大一樣,新的鋸切 的比較清楚,我們感覺我們的專業就是那是新鋸切的。」、 「(問:所以你當下是有聞到什麼樣子的味道?)這個就是 有樟樹的味道。」、「(問:你當下確實有聞到樟樹的味道 ?)對,這個鋸切就是明確的有樟樹的味道。」、「(問: 提示110 年度偵字第5183號卷第127 頁照片,並告以要旨, 這是你當場發現的鏈鋸嗎?)確實這兩把沒有錯。」、「( 問:你有看到這兩把?)對。」、「(問:從剛剛的切面跟 這個鏈鋸是吻合的嗎?還是說你無法判斷?)我們肉眼看是 吻合。」、「(問:鏈鋸上面有發現木屑嗎?)那時候我們 沒有做這個動作。」、「(問:有人去做這個動作嗎?)不 知道。」、「(問:當時那個位置是你去定位的嗎?)我跟 其他兩位同事有一起在做。」、「(問:所以森林被害告訴 書上面是你現場去做定位的?)對,也是有兩位協助。」、 「(問:然後確認有部分是國有林地?)對,兩本契約書, 有兩本。」、「(問:本件案發110年8月11日當天,你說你 去巡護山區?)是。」、「(問:你幾點開始做巡護的工作 ?)
下午3 點多。」、「(問:跟你另外一位同仁,就是兩個? )對,兩個人。」、「(問:3 點多開始走?)是。」、「



(問:你什麼時候聽到鏈鋸聲音?)在3 點半左右,因為聽 到鏈鋸聲我們有稍微往前查看了一下,我們為了自身的安全 往後退,立刻找訊號清楚的跟承辦人通報,再跟五大隊,再 跟當地分駐所通報,等他們人到了再往前去做查獲的動作。 」、「(問:所以你大概3 點半的時候聽到鏈鋸聲,後來你 就開始通報?)對,開始通報。」、「(問:先來的是卓蘭 分駐所?)卓蘭分駐所先到,再來五大隊。」、「(問:卓 蘭分駐所先來之後,他們到了以後,你可能就是等這些警員 到了以後會同了,你才開始再深入?)是,正確。」、「( 問:警員到了以後,他們大概幾點到,跟你們會合?)差不 多在還沒接近4 點的時候,時間沒有記的很清楚。」、「( 問:就是接近4 點的時候?)是。」、「(問:這時候員警 來了以後,你還有聽到鏈鋸聲嗎?)沒有。」、「(問:從 你3 點半聽到鏈鋸聲到鏈鋸聲消失,你大概聽了鏈鋸聲多久 ?)大概10分鐘左右。」、「(問:所以等於說員警他們到 的時候其實已經沒有鏈鋸聲了?)是。」、「(問:那已經 沒有鏈鋸聲了,你們是如何判斷你們要深入的方向,去查察 的方向?)因為我們到達,有警務人員在詢問他,問他們說 你們這個有沒有申請。」、「(問:既然你們已經在一個地 方等警方人員過來,你們怕安全問題,兩個人也不敢深入, 那你們在那邊等,警察也來了,可是鏈鋸聲已經不見了,法 官現在疑問的是你怎麼判斷要往哪裡去查獲?)因為我們另 外一個同事有去過現場,有做續約勘查的動作,他知道那個 大概是誰的,所以我們那時候會想說就是去碰碰看,看抓得 到現行犯嗎,是這個意思。」、「(問:你們在現場聽到鏈 鋸聲,應該有一個大概的方位?)對。」、「(問:雖然鏈 鋸聲消失了,你們判斷得出剛剛出現聲音的那個方位嗎?) 是。」、「(問:可以吧?)可以。」、「(問:所以你是 帶同警察就朝那個方向去嗎?)是。」、「(問:你們有埋 伏嗎?)沒有,會同警員就直接衝到現場。」、「(問:直 接就過去了?)是,直接衝。」、「(問:隨著警察一直往 你們原判的方向走,大概多久就看到案發現場?)沒有5 分 鐘就到了。」、「(問:所以你當初聽到鏈鋸聲其實是很近 的?)很近。」、「(問:那個鏈鋸聲你能判斷是幾支在動 嗎?)這個我沒辦法,我們有聽到鏈鋸一直在響而已,我們 沒辦法分別幾支。」、「(問:就在響,沒辦法說此起彼落 這樣子?)是。」、「(問:沒辦法判斷?)沒辦法。」、 「(問:有聽到怪手發動的聲音嗎?)沒有。」、「(問: 所以不到5 分鐘你們就往那個方向去,你剛剛回答檢察官說 你是走比較後面,警察走在前面?)對。」、「(問:但是



你有看到有一個人跑掉?)是另外一個同事講說他有看到跑 掉。」、「(問:你沒有看到嗎?)我沒有看到,因為我走 在後面我沒有看到。」、「(問:你沒有看到有人跑掉?) 對。」、「(問:你跟你同事是搭乘什麼交通工具到案發現 場附近的?)公務機車。」、「(問:是用騎摩托車的?) 對,騎摩托車,停下在路口再往前去查看。」、「(問:你 們是騎產業道路?)對,產業道路。」、「(問:要往上, 要上坡?)往上,有坡度,所以我們摩托車沒有,也考慮自 身安全,有聽到鏈鋸聲,所以我們用徒步的。」、「(問: 就是說你們到達距離案發現場大概5 分鐘的路程就停下來? )對。」、「(問:停下來是因為你們有聽到鏈鋸聲才停下 來?)不是,我們先停下來就是因為有聽到鏈鋸聲了,所以 我們稍微再往前查看一下確定有鏈鋸聲的那個位置。」、「 (問:再往前查看一下,你是騎摩托車還是用走路的?)用 走的,用步行。」、「(問:你跟警方到了案發現場之後你 開始做定位,你看到被裁切堆在現場的那些樹頭木頭,跟你 管轄的土地上那個地點有被裁切的樹,你比較的結果是從那 邊砍下來的?)對,找的到,因為那個樹頭跟放的樹材沒有 很遠。」、「(問:大概幾公尺?)像那個有的相片我們發 現的也有超過5 公尺,樹頭跟放樹材的,他遺留在現場的。 」、「(問:就裁掉的那棵樹,樹頭跟樹材只被移動5 公尺 左右而已?)有的不只,有的超過差不多15公尺左右。」、 「(問:其實都不遠?)對,不遠,看的到,因為我們專業 都會去找到樹頭,樹頭比對樹幹是不是符合就是那一根鋸下 來的。」、「(問:以你的工作經驗,你從事巡山員這個工 作多久了?)33年滿。」、「(問:以你的工作經驗,用鏈 鋸要裁切這些樹,一棵樹裁切大概要多久?就把它砍斷砍下 來?)如果專業的不用5 分鐘一棵就倒了。」、「(問:就 可以直接把它裁下來了?)對,就砍倒了。」、「(問:那 些樹總共有8棵樹,一個上午還是一個下午就可以把它通通 砍斷了?)如果以我的專業是OK的是可以砍完,但是之前看 他們…,因為警務人員會做查訪工作,如果以我的專業,那8 棵是可以1天砍完的。」、「(問:可以通通把它砍掉?) 沒問題,確定。」、「(問:因為砍一棵大概5 分鐘而已? )對,沒問題。」、「(問:你在現場還有發現到要移動木 頭的其他工具嗎?)對,好像有些那些他們施作的器材。」 、「(問:還有繩子?)我忘了,我沒有拍到那個,所以我 們呈報出去的相片如果有就是有,現在因為2 年多了。」、 「(問:你忘記了?)是。」、「(問:剛剛你說有些樹頭 距離砍的那些樹大概只有5 公尺,就是把樹鋸下來它倒的距



離大概5 公尺左右而已?)有的有超過5 公尺,也有超過到 15公尺左右的,有的離樹頭,因為他有部分有相思樹,樟樹 他堆在旁邊堆在整堆的,有現場的照片。」、「(問:如果 要移動這些樹頭,兩個人、三個人的人力有辦法嗎?)這個 如果有的重量太重的,因為他現場有小怪手,應該用那個工 具在拉,你用人力要搬這個,小根的是可以,大根的可能有 困難。」、「(問:以你的工作經驗,這些樹大概都是當天 砍的,還是前一、兩天就有砍了?)都有可能,因為可能他 們自己的工作,這個我們不清楚,因為我們發現現場就是有 這些東西,我們就據實陳報。」、「(問:
現場是不是算是比較隱密的地點,一般登山客也不會去走那 裡?)登山客應該不會。」、「(問:當地人會去走那裡嗎 ?)當地人也應該沒有那麼深入,因為那個農路並沒有很大 。」、「(問:所以外地來的一看?)看不到,外面看不到 。」、「(問:外地人如果進到那個地方,一看就會讓人家 認為那是國有林地?)因為那邊很多都私有地,這種東西因 為現在只要你鋸樹你沒有申請,人家就通報我們了,所以現 在這個東西,因為它旁邊都比鄰私有地,所以這個也不一定 ,但是現在只要有聽到鏈鋸聲人家就會講,我們就要做我們 自己的工作。」、「(問:所以以現在的法規就是說不管是 公有地還是私有地,就算私有地要砍樹的話也都是要經過政 府的許可?)對,正確。」、「(問:所謂政府是?)我們 管轄的就是我們准,鄉鎮公所的部分縣政府他們地方自治條 例他們自己允許,但是他們有允許砍伐,會有相關文件會告 知我們周遭自己勤區的,會有公文告訴我們說誰有申請採伐 案。」、「(問:會知會你們?)對,會知會,會有正式公 文,會有這個動作。」、「(問:要不要去會勘?採伐之前 要不要去會勘?)如果我們的會,如果我們的一定會照程序 跑。」、「(問:那私人的報告鄉鎮公所?)私人的並不會 告訴我們,只是知道有這個案件而已。」、「(問:但是鄉 鎮公所對私人砍伐的申請也是會派你去會勘?)他們私人的 不會經過我們去會勘。」、「(問:所以你不清楚?)我不 清楚。」、「(問:以現場看,那個樹頭是比較有價值還是 切下來的那些樹幹、樹枝比較有價值?)如果我的想法,如 果那個樟樹這麼大棵的部分,因為他樹頭並沒有挖。」、「 (問:就是現場你到看的時候還沒有挖樹頭的痕跡?)沒有 ,都沒有這個動作,我的認為如果那樹幹這麼大,樟樹大的 ,應該可以做其他藝品之類的。」、「(問:所以你是覺得 樹幹比較有價值?比樹頭有價值嗎?)樹頭這個有沒有價值 是因人而異,如果有興趣的人,因為他沒有做挖樹頭,如果



照那個樹身,那個樟樹那麼大是有價值,但是外面行情並不 高,據我所知外面售價並不高。」、「(問:你知道現場類 似那樣的樹頭的價值是多少嗎?)這個有時候真的很難講, 因為外面的市場價錢比較混亂。」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5 7至176頁)。從證人邱德森上開證述可知,其與另一名同事 於發當日,巡查其負責守護林區,於同日下午3 點半左右 ,因聽到山上傳來鏈鋸聲,聽了約10分鐘,找到傳來聲音訊 號之方向及地點後,向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及當地卓 蘭分駐所通報,於下午4點左右警員到達之後,會同警方開 始再深入,抵達現場後發現有3人,其中1人趁隙逃走,證人 邱德森隨即在現場做定位工作,現場有2台鏈鋸及一台怪手 ,應可確定。
 ㈢被告鍾富山雖否認警方查扣之樟樹及相思樹為其與廖愉貴所 盜伐云云乙節,然經本院檢視遭盜伐之樹頭、樹幹本身及周 遭土地,散落有淡黃色粉狀顆粒之木屑分布(見第5183號偵 卷第123至125頁),應係案發前幾日內所砍伐,方能有此嶄 新之木屑散落。又從扣案之鏈鋸亦有淡黃色粉狀顆粒之木屑 殘留觀之(見第5183號偵卷第127頁),足以證明警方查扣 之樟樹及相思樹之樹材,確係在查獲前不久之某不詳時間內 ,遭鏈鋸砍伐無誤。而上開證人邱德森亦證述:看起來是剛 鋸切的新木,因為那個木屑都是新的,遺留在現場的那木屑 就是新鋸切的,遺留在現場鋸切下來旁邊那個屑就是新的木 屑,新的味道會很重,舊的就會比較淡,顏色也會不大一樣 ,新的鋸切的比較清楚,我們感覺我們的專業就是那是新鋸 切的,這個就是有樟樹的味道,這個鋸切就是明確有樟樹的 味道等語,已如前述,足以證明警方查扣遭盜伐之樟樹及相 思樹,確係在查獲前不久之某不詳時間內,手持遭查扣之鏈 鋸2台予以砍伐無誤。又從證人邱德森證述以其在林務局工 作已有33年之經驗判斷,用鏈鋸要裁切這些樹木不用5 分鐘 一棵就倒了,8棵樹,一個上午或一個下午就可以把它通通 砍斷,是沒有問題,被砍下樹幹有的離樹頭大概只有5公尺 ,有的樹幹如樟樹就堆在樹頭旁邊等語之情節以觀,顯然被 告鍾富山與共犯廖愉貴2人,在短時間內用鏈鋸砍倒樟樹6棵 、相思樹2棵,是輕而易舉,並無任何困難之處。 ㈣被告鍾富山雖另辯稱:是廖愉貴以每日2千元代價,僱伊上山 幫忙,廖愉貴對伊表示樹頭是向朋友買的,伊並不知情云云 乙節。然查,案發現場係位於群山密林中登山客及當地人 應該不會走到那裡,從外面看不到裡面,那個地方除有國有 林地外,也有私有地,以現在的法規不管是公有地還是私有 地,要砍樹的話都是要經過政府的許可,屬於林務局管轄的



林地要經過林務局許可,如果是私人土地要伐木經縣政府或 鄉鎮公所許可的,也會有正式公文知會林務局等情,已據證 人邱德森證述明確,已如上述。然被告鍾富山是40多歲智識 健全之成年人,並非毫無常識,共犯廖愉貴既未出示合法伐 木許可證明情況下,同意前往案發現場,而案發現場屬於群 山峻嶺相當偏僻,正常人一眼望之,即可判斷出應屬國有林 地,或私人向國家承租造林之林地,竟仍與廖愉貴進入深山 老林中手持鏈鋸砍樹,又當警方抵達現場時,驚慌下趁隙逃 走,足見其作賊心虛,在在證明其主觀上有與廖愉貴盜伐樹 木之犯意聯絡,至為灼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鍾富山前開辯解,應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 採信。此外復有扣案之鏈鋸2台、鐵製木頭夾1組、挖土機1 台足資佐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鍾富山上開犯行,洵 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鍾富山在國有林地竊取樟木之行為,係犯森林法第52 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罪;被告鍾富 山在私人農牧用地上竊取樟樹、相思樹之行為,則係犯刑法 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㈡被告鍾富山廖愉貴,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又結夥2人以上竊盜,本質仍為共同正犯,因其已表 明為結夥2人以上,故主文記載並無加列「共同」之必要, 附此敘明。又本案僅有被告鍾富山廖愉貴共同犯案,在場 之劉正彬僅係案發當日受僱駕駛挖土機前往開路作業,無犯 罪之故意,起訴書認被告鍾富山亦符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4款之結夥3人以上乙節,尚有誤會,然因該款僅係加重條件 ,本院僅需加以說明即可。
㈢按森林法第52條之罪,為刑法竊盜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 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案被告鍾富山在國有林地竊取樹木之 行為,即應優先適用森林法第52條之規定論罪,不另依刑法 竊盜罪論處。
㈣被告鍾富山以一竊盜行為,同時觸犯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 主產物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 犯之規定,從一重之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罪處斷。 ㈤累犯加重
  查被告鍾富山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67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8年12月27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檢察官提出之本 院108年度易字第67號刑事判決在卷足憑,被告鍾富山於徒 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又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鍾富山未因 前案徒刑之執行產生警惕,具有特別惡性,且對刑罰之反應 力薄弱,本案適用累犯規定予以加重其刑,亦無所受刑罰超 過所應負擔罪責因此過苛之情,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 定,加重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鍾富山罔顧自然生態維護之不易,竟與其他共犯 竊取國有林地及私人土地內之樟樹及相思樹,侵害國家重要 森林資源及私人財產,對國家森林保育工作及私人財產均造 成相當程度之損害,併考量其竊得之樹木數量不少,上開樹 木已交由新竹林管處保管,犯後猶飾詞否認,並無悔意,及 據其向本院自述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目前從事鐵工,日薪 約2,500元,與母及胞姊同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及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三、沒收
㈠犯罪工具
  按森林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以預防並遏止犯罪,為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關於職權沒收之特別規定,固應優先適 用,但法律縱有「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沒收條款, 亦不得違反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之要求(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2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扣案之鏈鋸2支,係共犯廖愉貴所有,已在廖愉貴違反森林法 案件中宣告沒收(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上開物品既均非被告鍾富山所有,其亦無事實上之處分權 ,本院就被告鍾富山部分無重複宣告沒收之必要。 ⒉鐵製木頭夾1組,係在場之劉正彬所有;挖土機1台,係共犯 廖愉貴苗栗縣卓蘭鎮以4,500元租用來,委託劉正彬駕駛 等情,已據本院於廖愉貴劉正彬2人所犯之111年度訴字第 265號判決認定明確(見本院卷第143至144頁)。上開物品 無證據證明係盜伐樟樹、相思樹之工具,且均非被告鍾富山 所有,其亦無事實上之處分權,本院就被告鍾富山部分,不 另為沒收之諭知。
㈡犯罪所得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樟木及相思樹,業經新竹林區管理處大湖 工作站技術士邱德森領回,有其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在卷足憑(見第5183號偵卷第115頁),被告鍾富山與共犯 廖愉貴之犯罪所得,既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昭銘追加起訴,檢察官吳宛真、邱舒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森林法第52條】
犯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上2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  。
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  物品之製造。
九、以砍伐、鋸切、挖掘或其他方式,破壞生立木之生長。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項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樹種。
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五十條及本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名稱 生長位置 材積 1 樟樹 位於新竹林區管理處管轄之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屬於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合計1.36立方公尺 2 樟樹 3 樟樹 位於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私有地(屬於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1.2立方公尺 4 樟樹 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轄之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林業用地(屬於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合計1.56立方公尺 5 樟樹 6 樟樹 位於新竹林區管理處管轄之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屬於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1.74立方公尺 7 相思樹 位於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私有地(屬於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0.04立方公尺 8 相思樹 位於新竹林區管理處管轄之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屬於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1.2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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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