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503號
MLDM,112,訴,503,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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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興耀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92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孫興耀與另案被告林柏諺陳鉅弦與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色狼」之成年男子為詐騙集團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 絡,由「色狼」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 表所示方式施用詐術,致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姜坤杰張尊厚 、張悅心、王珮文賴玫玲及被害人許絹珮等6人因而陷於 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 後,再由「色狼」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被告、林柏諺陳鉅弦前往ATM提領款項,先由車手林柏諺提款後,交給收 水之被告,再上交給二層收水陳鉅弦陳鉅弦再上交所屬詐 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 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法 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 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如公訴意旨所述罪嫌, 係於112年11月2日提出起訴書於本院而產生訴訟繫屬(即本 院112年度訴字第503號案件,下稱後案),此觀臺灣苗栗地 方檢察署112年10月31日苗檢熙儉112偵9251字第1129029639 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章即明。然因與前開公訴意旨所載被告 、被害人及犯罪事實均相同之同一案件,前經同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偵字第6759號起訴書予以起訴後,業於112年9月21 日繫屬於本院(即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14號案件,下稱前案 ),此有該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 卷可按。從而,本件檢察官既係針對公訴意旨所示之同一案



件,於前案業經起訴並繫屬於本院後,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則揆諸前揭規定,本院依法自得不經言詞辯論,就後案逕 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犯罪方式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款項 (提領地點均在苗栗縣苗栗市) 1 姜坤杰 (提告) 於民國110年12月12日,以電話向被害人表示付款設定有誤,需依指示方式操作,使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因而於110年12月12日下午3時許10、13分許,匯款新台幣(下同)16213元、13108元至指定人頭帳戶內。 林柏諺 110年12月12日下午3時16、16分許,分別提領新臺幣(下同)1萬6000元、1萬3000元 2 張尊厚 (提告) 於110年12月10日以電話向被害人表示付款設定有誤,需依指示方式操作,使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因而於110年12月12日下午4時許44、45分許,匯款49,986元、20,015元至指定人頭帳戶內。 林柏諺 110年12月12日下午4時47、48分許,分別提領6萬元、1萬元 3 張悅心 (提告) 於110年12月12日以電話向被害人表示付款設定有誤,需依指示方式操作,使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因而於110年12月12日晚上8時50分許,匯款8123元至指定人頭帳戶內。 林柏諺 110年12月12日晚上8時54分許,提領8000元 4 許絹珮 (未提告) 於110年12月13日以電話向被害人表示付款設定有誤,需依指示方式操作,使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因而於110年12月13日晚上10時5分許,匯款50,000元、50,000元、4,9060元至指定人頭帳戶內。 林柏諺 110年12月13日晚上10時7至13分許,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 5 王珮文 (提告) 於110年12月13日以電話向被害人表示付款設定有誤,需依指示方式操作,使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因而於110年12月13日晚上11時34分許,匯款25,123元至指定人頭帳戶內。 林柏諺 110年12月13日晚上11時37分許、110年12月14日凌晨零時2分許,提領2萬5000元、100元 6 賴玫玲 (提告) 於110年12月13日以電話向被害人表示付款設定有誤,需依指示方式操作,使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因而於110年12月14日凌晨0時許,匯款49985元、29985元、30000元至指定人頭帳戶內。 林柏諺 110年12月14日凌晨0時5至50分許,分別提領5萬元、3萬元、2萬元、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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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