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26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杰穎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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