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金簡字,112年度,206號
MLDM,112,苗金簡,206,202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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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金簡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紹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偵字第3023號、112年度偵字第3024號、112年度偵字
第4242號、112年度偵字第4530號、112年度偵字第4812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紹鈞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更正、補充外 ,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 之(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一第9至10列「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帳 戶)」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帳戶」。 ㈡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邱紹鈞(下稱被告)與詐騙份子「邱淑 婷」之對話紀錄。
 ㈢本案詐欺犯罪行為人,利用本案帳戶受領除附件附表編號1、 5詐欺犯罪所得,且已生提領、掩飾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 結果,而附件附表編號1、5之詐欺犯罪所得,因本案帳戶經 列為警示帳戶圈存,而未生提領、掩飾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 之結果,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被告以一 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他人先後對告訴人黃姿雅、 張芷臻、林義良3人、被害人王品璇陳世祐2人(下合稱告 訴人及被害人等5人)為詐欺取財、洗錢或洗錢未遂犯行, 均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又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 錢罪、幫助洗錢未遂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行為後有關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修正,經總統於 民國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公布施 行,於同年月16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 定為:「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之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 正後明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減輕其刑,修正 後適用減輕其刑之要件顯較嚴苛,是比較修正前、後規定內 容,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第16條第2項規定 。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依首開規定,應予減輕其刑。 ㈤被告幫助他人犯前開罪名,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 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有提供自己申辦之帳戶資料與他人違反洗錢 防制法等案件之論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將不知情母親程貴美所申辦之本案帳 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幫助正犯遂行詐欺取財、洗錢或洗錢 未遂犯行,使對方得以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真實身分,減少 遭查獲風險,助長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致告訴人及被害人 等5人受詐騙而轉帳,且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騙份子之真 實身分,導致犯罪橫行,行為實有不該,並考量告訴人及被 害人等5人遭詐騙之金額,被告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張芷臻 、被害人王品璇陳世祐所受損害(告訴人黃姿雅林義良 部分經圈存而未遭提領),惟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 被告之犯罪手段僅係提供帳戶資料,並非實際參與詐欺行為 及洗錢之人,兼衡被告於偵訊時自述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從事建築粗工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幫助之詐騙份子雖向告訴人張芷臻、被害人王品璇陳世祐詐得金錢,然依卷內資料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已 因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行為實際獲得任何犯罪所得,應認本 案並無犯罪所得可供宣告沒收或追徵。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 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 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惟因被告並非實際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人,無掩飾隱匿 詐欺贓款之犯行,卷內復查無任何證據,足認該特定犯罪所 得為被告所有或在其實際掌控中,核無上開條文之適用,末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珈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023號
112年度偵字第3024號
112年度偵字第4242號
112年度偵字第4530號
112年度偵字第4812號
  被   告 邱紹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紹鈞可預見一般人蒐取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徑,常係為遂行 詐欺取財犯罪之需要,以便利收受並提領贓款,俾於提領後遮斷 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而預見提供自己金融機構



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他人有將之用於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 之可能,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 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在苗栗縣○○鄉○○ 街000○0號統一超商龍邦門市,將其不知情之母親程貴美( 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銅鑼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 卡寄送給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邱淑婷」之詐騙份 子使用,提款卡密碼則透過通訊軟體LINE告知對方。嗣該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份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無證據證明為3人以上共犯之)及受領、掩飾、隱匿特 定犯罪所得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與附表所示之被害 人聯繫,再以附表所示之詐術欺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附 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 款項至本案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僅附表編號1、5之被害 人轉帳後,本案帳戶旋遭列為警示帳戶圈存抵銷而未遭提領 。嗣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
二、案經張芷臻、黃姿雅林義良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紹鈞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亦經證 人即告訴人張芷臻、黃姿雅林義良及被害人王品璇、陳世 祐於警詢時證述綦詳,復有告訴人3人及被害人2人所提供之 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 局立德派出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 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案帳 戶申辦人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參與 洗錢及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刑 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提供前 開金融帳戶之行為,使該詐騙份子分別向告訴人張芷臻、黃姿 雅、林義良及被害人王品璇陳世祐為詐騙行為,而觸犯數罪 名,應成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 幫助洗錢罪嫌處斷。此外,被告已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請依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吳珈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蕭亦廷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 施用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告訴人 黃姿雅 111年10月29日20時40分 佯裝為山水購物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姿雅,向其佯稱因後台人員操作錯誤而誤將告訴人設成高級會員,將導致其多繳納新臺幣1萬多元之會費,需依指示操作ATM轉帳始能取消云云,致黃姿雅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10月29日23時56分 2萬101元 111年10月30日0時5分 9萬9986元 2 告訴人 張芷臻 111年10月29日20時13分 佯裝為山水購物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芷臻,向其佯稱若要升級成高級會員,將多繳納新臺幣1萬2000元之會費,若不想升級,需依指示操作ATM轉帳始能取消云云,致張芷臻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10月29日21時13分 9950元 3 被害人 王品璇 111年10月29日19時21分 佯裝為山水購物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王品璇,向其佯稱因為誤將王品璇設定成高級會員,將導致定期自王品璇銀行帳戶扣款,需依指示操作ATM轉帳始能取消云云,致王品璇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10月29日20時2分 3萬9989元 111年10月29日20時11分 2萬2123元 4 被害人 陳世祐 111年10月29日 佯裝為94怪電競電商業者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世祐,向其佯稱因為賣方出問題,誤將陳世祐貨款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轉帳始能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陳世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10月29日21時4分 7萬86元 111年10月29日21時8分 7998元 5 告訴人 林義良 111年10月29日20時55分 佯裝為購物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義良,向其佯稱因為網路系統遭駭客入侵,將導致林義良會被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ATM轉帳始能取消云云,致林義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10月30日0時20分 2萬9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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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銅鑼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