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946號
MLDM,112,聲,946,2023112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4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林志宏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
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志宏(下稱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略 以:當初是楊千輝請伊幫忙找幾個戶頭借他使用,伊介紹姚 硬華、陳威傑蕭必松私下和楊千輝商談時,姚硬華等3人 就知道是要詐騙的,但姚硬華等3人皆未告知伊,等案發後 才告知伊,伊是被楊千輝騙了,楊千輝等人所做全部案件伊 均未參與,為何判刑都與伊有關,爰聲請法院重新裁定等語 。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 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 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 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 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 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聲明異議之事項,其救濟 之標的既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如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 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之程序尋求救濟。若判決業 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加以救濟,非得 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
三、本件受刑人聲明異議之意旨並非對檢察官就確定裁判執行之 指揮,認有何違法、不當情形,而係對本院所為諭知罪刑之 確定判決(即112年度訴字第179號判決)為指謫,實係對於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9號判決不服,顯非就執行檢察官有積 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節聲明異議,已與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則本院前開確定判決 既未經非常上訴撤銷,亦未經最後事實審法院為開始再審之 裁定,且受刑人亦無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各款所列應停止執



行之事由,足認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之指揮受刑人 前揭徒刑之執行,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從而本件聲明異議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