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呂曜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
度訴字第40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06號判決,判 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被告因家中父親近期車禍手斷無 法照顧家中高齡祖母及被告2名未成年子女,請求准予新臺 幣40萬元具保,被告具保後也會每日到家中附近派出所報到 來代替羈押手段,好讓被告先返回社會安頓家中一切,如到 執行日被告也會隨傳隨到執行刑期,請求准予具保等語。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 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以自己名義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形式上應屬適法,合先敘明 。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重罪,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112年8月15日起執行羈押。被告雖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06號判決 確定,已於112年10月26日發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 動查證作業各1份在卷可查。被告既已判決確定入監執行, 已經脫離羈押之執行,本院無從審酌是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