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2年度,67號
MLDM,112,交附民,67,20231130,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張珮珊
被 告 黃勝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請
求損害賠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對本院112年10月6日所為第
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所提書狀雖載「刑事抗告狀」,惟經本院究其真意,認 原告係就本院前所為之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判決不服,請求撤銷原審判決而提出上訴,是以原告 書狀固載為「刑事抗告狀」、「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等 字,則其實為提起上訴之請求,自應依提起上訴之程序行之 ,合先敘明。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 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 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諭知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前項判 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 法第490條前段、第362條、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勝民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已於民國112年10月6日以112年度交易字第150號刑事判 決中,對被告黃勝民為不受理判決在案。後檢察官及被告收 受後,經上訴期限(檢察官部分於112年11月1日上訴期間屆 滿,被告部分於112年11月6日上訴期間屆滿)均未提起上訴 ,故被告之刑事案件部分已告確定。而原告於本院刑事案件 審理時並未聲明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本院於112年1 0月6日以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駁回原告對被告之全部請求,有上開各判決書在卷足佐。揆 諸前揭說明,刑事訴訟之判決並無上訴時,對附帶民事訴訟 判決亦不得上訴,是原告單獨就本院駁回其所提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規定,不應准許, 且無從補正,爰以裁定駁回之。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駁回 ,並不影響原告另循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附此說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