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邱宜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 支票),於民國112年4月間遺失,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 第1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6月15日公告在法 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 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15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 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 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 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陳玉村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自強分社 空白 112年4月30日 9,425元 6958452 13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