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仲介報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75號
HLDV,112,訴,175,2023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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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5號
原 告 遠東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被 告 五合興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象家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五合興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五合興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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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合興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房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