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44號
HLDV,112,補,244,202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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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尤馨慧
被 告 郭瓊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7,4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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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