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孫振剛
相 對 人 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林達凱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8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1,32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為110年12月7日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債務清償期111年7月 5日,利息(率)為期間內無利息、遲延利息(率)無約定,違 約金每逾一日每萬元以新台幣十元加計,經登記在案。又相 對人於111年4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1,100,000元,上開債務 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另債務人林達凱於 111年4月22日日死亡,並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29號選任 相對人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其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准予 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29號裁定公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 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款契約 書等影本為證。
三、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普通抵押權者, 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 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一)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 (二)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三)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 而未清償。司法院頒定之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 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2點定有明文,因普通抵押權之設定原 則上需先有債權存在,普通抵押權之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 物時,並無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之必要。本件聲請人就附表所 示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其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係「於11
0年12月7日之金錢消費借貸」,聲請人另提出相對人於111 年4月13日所簽發,票面金額為1,100,000元之本票及借款契 約書各1紙作為債權證明文件,與抵押權之登記內容不同, 形式上難認前述本票、借款契約書所載之債權在本件抵押權 擔保範圍內,然聲請人之聲請既已符法律之規定,無不許之 理,是聲請人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 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76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富國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581.00 10000分之313 林達凱(10000分之129、10000分之184)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76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 人暨所 有權範 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花蓮縣○○市○○○路00號五樓之一 富國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9層 五層50.70 50.70 陽台 3.88 平方公尺 1分之1 林達凱(1分之1) 002 00000-000 花蓮縣○○市○○○路00號五樓之二 富國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9層 五層25.56 屋頂突出物52.44 78 平方公尺 1分之1 林達凱(1分之1) 共有部分: 001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 面積:993.8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80 002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 面積:993.8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40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 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