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7號
HLDV,112,勞補,7,202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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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7號
原 告 胡碩
被 告 联营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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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联营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