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家任 已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董家任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29、656、7 65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3、5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 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屬第二級毒品,係違禁 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一)被告董家任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而被告已於民國11 2年9月22日死亡,故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 毒偵字第629、656、765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3、54號案 件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 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 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另各該包裹附表所 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依現行之檢驗方式,包裝袋 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 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 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四、本件屬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是被告已歿不影響上開認定, 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瓞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晶體1包,含標籤毛重0.4854公克,取樣量0.0130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9月17日慈大藥字第109091751號函暨函附之鑑定書(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629號卷第95至9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