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叡傑
選任辯護人 蔡睿元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506號),本院因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同意於
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
請改依協商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協商程序。
理 由
本案被告林叡傑被訴妨害自由案件,前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協商程序終結,茲查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故認有再開協商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智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俞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