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1年度,122號
HLDM,111,原附民,122,20231130,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呂宣儀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張育翔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原金簡字第4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111年
度原金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 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二、原告呂宣儀於本院112年度原金簡字第44號被告張育翔被訴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審理中,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