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2號
TTDV,112,重訴,12,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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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 告 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懷如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被 告 桂田璽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仁宗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宇薇律師
李佳樺律師
廖嘉成律師(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規定 ,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之商業事件,由智慧財產及 商業法院管轄。再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 款、第4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起訴係依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著訴 字第32號、110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確定判決所延 伸之同一原因事實,並依公平交易法第31條第2項之規定, 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依原告上開起訴請求之事實 ,可知本件訴訟屬依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 之民事訴訟事件,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三、原告雖以被告之住所地在臺東市,而向本院起訴。惟依上開 法條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由更具專業知識與能力之智慧財產 及商業法院優先管轄為宜。
四、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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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桂田璽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