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號
原 告 吳允彩
被 告 李孟亮(即李吳金枝之繼承人)
李啓宇(即李吳金枝之繼承人)
李夢雄(即李吳金枝之繼承人)
李亦珍(即李吳金枝之繼承人)
李翠峯(即李吳金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孟亮、李啟宇、李夢雄、李亦珍、李翠峯為被告李吳金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巢先明業於民國112年7月6日死亡,有除戶 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訴訟程序當然 停止,又被告李吳金枝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為李孟亮、李 啟宇、李夢雄、李亦珍、李翠峯,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 本院訴字卷第79至第84頁),且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爰依職權命李孟亮、李啟宇、李夢雄、李亦珍、李翠峯為 李吳金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