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3號
TTDV,112,訴,13,202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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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號
原 告 吳允彩

被 告 李孟亮(即李吳金枝之繼承人)

李啓宇(即李吳金枝之繼承人)

李夢雄(即李吳金枝之繼承人)

李亦珍(即李吳金枝之繼承人)

李翠峯(即李吳金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孟亮李啟宇李夢雄、李亦珍、李翠峯為被告李吳金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巢先明業於民國112年7月6日死亡,有除戶 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訴訟程序當然 停止,又被告李吳金枝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為李孟亮、李 啟宇、李夢雄、李亦珍、李翠峯,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 本院訴字卷第79至第84頁),且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爰依職權命李孟亮李啟宇李夢雄、李亦珍、李翠峯李吳金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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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