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65號
TTDV,112,補,365,2023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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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裕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賢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3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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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