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余黃審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余光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鎮○○
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9月2日死亡,聲請人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
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余光前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余光前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