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鍾懿章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遺產
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鍾懿章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伍元,代墊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伍元。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 規定即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 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 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83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鍾懿章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 定及本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3號民事裁定准予對其繼承人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 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 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 額,爰依民法第1132條及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 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第5款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被 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為管理報酬及遺產管理代墊費 用。查被繼承人鍾懿章留有臺東中山路郵局存款54元,另有 16,964元遭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0324號執行案件扣押中, 依上開要點規定管理報酬為255元;另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 間共墊付費用1,355元,爰聲請酌定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83號民 事裁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匯處函文、本院民事執行 處執行命令、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及相關單據等影本為證, 勘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鍾懿章遺產 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並參照財政部訂頒 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 定,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百分之一點五應屬適 當。而被繼承人鍾懿章之遺產現值,合計為17,018元,爰以
其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即2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核定 為遺產管理人報酬。另墊付費用1,355元部分,經本院參酌 前開卷附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墊 付費用單據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