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493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柳碧鴻
代 理 人 黃州全
債 務 人 陳湧貿
林泇賝
一、債務人陳湧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柒萬肆仟
參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湧貿之財產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泇賝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2,374,341元 112年3月10日起 至112年5月7日止 2.715% 112年3月10日起 至112年5月7日止 按上開利率10%計算。 112年5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2.84% 112年5月8日起 至112年9月9日止 按上開利率10%計算。 112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