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483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金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參佰肆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
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
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3款亦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
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
明文。經查,債務人孫阿美前於民國110年3月14日死亡,而
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
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孫阿美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駁回部份,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