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249號
TTDV,112,司促,4249,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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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249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宋來安


債 務 人 周文旺張春子之繼承人


周慶斌即張春子之繼承人


周慶琮張春子之繼承人



莊飛雄張春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春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周文
旺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債務
人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春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周文旺
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周文旺張春子(歿)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5年08
月29日向聲請人借去新臺幣壹百萬元整,約定以民國112
年08月29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並按本會規
定之基準利率(目前為3.8425%)加固定利率1.16%機動計息
(目前為5.0025%)。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
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
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
定調整借款利率。
㈡詎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12年07月29日止,
其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或
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為全
部到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狀請 鈞
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債
權,實感德便。
㈢因其連帶保證人張春子於109.08.08死亡,經家事事件公告
查詢繼承人均無拋棄繼承之紀錄,並檢附其繼承系統表,
請鈞院就其他繼承人周慶琮等3人於民法第1148條第2項「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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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