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123號
TTDV,112,司促,4123,202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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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12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聖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6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55,45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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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