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0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張灝 Lafin Fulaw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參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
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即借款人張灝 Lafin Fulaw於民國(以下同)109年
12月29日,向聲請人訂定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乙份(證1
),約定借款新臺幣21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
、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證1)
所載。
㈡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158,392元,及
自民國112年2月28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9.68%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自11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
(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整,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依約定書條款之
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迭經催討均無效
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