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0號
原 告 王張美枝
訴訟代理人 王安泰
被 告 吳炎成
羅景馨
夏祖湘
簡芙蓉
吳慧英
吳柏立
吳慧玲
吳淑貞
吳柏晏
吳柏亮
沈冰如
吳樺曜
蘇吳碧霞
林吳碧蓉
林方世(LIN HONG-SHE)
林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應增列「簡芙蓉」、「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4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