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55號
TTDM,112,金訴,55,20231101,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琇

住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0弄00 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4
9號、第2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馮琇穗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 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