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軍訴字,112年度,2號
TTDM,112,軍訴,2,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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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柏岳


選任辯護人 高啟霈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軍偵字
第36號、112年度偵字第2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 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柏岳雖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惟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 在偵查中、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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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