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建興
陳佳伶
黃揚杰
謝祥瑞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0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建興、陳佳伶、黃揚杰及謝祥瑞因傷害案件,經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