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等案件(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偽造之通用紙幣新臺幣壹仟元壹張(號碼:HR484268XD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員警查獲被告甲○○涉 犯偽造貨幣等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 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3月20日以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7 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同年4月25日確定。惟該案中扣案之 偽造貨幣新臺幣(下同)壹仟元券1張(號碼:HR484268XD ),係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規 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 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 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少連偵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件之不 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處分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1,000元紙幣1張 ,經鑑定係屬偽造,有中央印製廠110年10月18日中印發字 第1100004147號函暨所附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存卷可參 (見偵卷第32、33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 幣,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依刑法第200條 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從而,聲請人前 揭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