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2年度,44號
TTDM,112,原附民,44,2023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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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涂清介


訴訟代理人 楊逸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柏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黃柏豪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侯凱中謝靖凰羅震東陳欣媛黃柏豪與同案被 告李柏樺陳羽俊王博寬廖佳霖(上開四人前已裁定移 送本院民事庭在案)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被告黃柏 豪本案刑事訴訟部分已先審結,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有前 項繁雜情形,爰裁定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至被告侯凱中謝靖凰羅震東陳欣媛部分,則由本院另 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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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