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2年度,12號
TTDM,112,侵訴,12,2023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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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建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 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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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