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王秋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言
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6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2年4月7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爰聲請 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 2年度司催字第68號卷宗審認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1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元大商業銀行北府分行杜榮祐 元大商業銀行北府分行 王滄華 110年5月10日 100萬元 169859 002 元大商業銀行北府分行杜榮祐 元大商業銀行北府分行 王滄華 110年5月10日 100萬元 169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