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黃子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2年4月17日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列印資料1份在 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5、16頁),並經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三禾貨櫃有限公司 黃宗榮 玉山商業銀行 金華分行 黃子芸 111年8月1日 400,000元 C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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