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原 告 蔡黃修
蔡政承
蔡幸余
蔡幸妙
被 告 益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華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 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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