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275號
TNDV,112,重訴,275,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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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原 告 蔡黃修
蔡政承
蔡幸余
蔡幸妙
被 告 益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華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 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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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阜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