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保證責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266號
TNDV,112,重訴,266,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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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原 告 僑鵬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連同
被 告 鄭名佐


陳健銘
胡惇閔胡育銓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4日15時0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被告陳健銘具狀抗辯未替訴外人 胡瑋珊在任職期間擔保等語,故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4日15時00分,在本院 第18法庭再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112年12月1日前具狀陳 報胡瑋珊自107年9月10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侵占之費用 數額,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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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鵬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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