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 告 林坤良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被 告 林坤助 林曾素梅共 同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王國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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