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9號
TNDV,112,重訴,19,2023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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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 告 林坤良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 告 林坤助
林曾素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王國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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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