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48號
上 訴 人 廖杰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孟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請
求廢棄原判決。查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移除YOUTUBE封面貼文內容及照片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主文第二項命上訴人給付20萬元及利息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則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650元(4,500元+3,150元=7,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