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配合夥利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47號
TNDV,112,訴,547,202311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7號
原 告 林坤良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唐世韜律師
被 告 林坤煌

林坤助

林曾素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王國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12月8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複雜 ,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