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9號
上 訴 人 蔡有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佳純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
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