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657號
TNDV,112,訴,1657,2023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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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57號

原 告 城嘉聰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被 告 城嘉隆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又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
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
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繼承人城英哲與被告就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契約及以贈與為原因
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無效,並請求被告應將被繼承人城
英哲所遺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並回復登記為城英哲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核其訴之聲明雖分屬
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
標的範圍,係為回復原告對系爭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所有權,並將
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足見原告係就系爭
不動產之全部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而為本件起訴請求,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之,即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53,37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15,808元,扣除原告前繳46,936元,尚應補繳168
,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土 地 標 示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9.43 108,377元/㎡ 全部 7,524,615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86.46 68,374元/㎡ 825/3000 11,027,119元 建 物 標 示 房屋現值 3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403,600元 全部 403,60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1,857,800元 275/1000 510,895元 5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二樓) 2,143,800元 275/1000 589,545元 6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三樓) 2,099,700元 全部 2,099,700元 7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四樓) 1,995,800元 50/100 997,900元 價額合計(新臺幣):23,153,3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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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