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47號
原 告 黃貴凰
被 告 陳學凱
居臺南市○○區○○路00號0樓之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高永錡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葉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
年度附民字第32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996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學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翁瑋業(綽號張麻子)自民國109年10月某日起
指揮持續性、牟利性、有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
詐欺集團,被告等人先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與本案詐欺集
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某成員以假投
資之方式(即資金盤、殺豬盤)對原告施用詐術,致其等陷
於錯誤,匯款至人頭帳戶,再由車手提領詐欺贓款後,經由
收水共犯層層轉交給詐欺集團上手,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
開詐欺犯罪所得等情(詳如附表一、二所示),為此依侵權
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9萬9960元及法定遲延利
息。經查,被告等人涉犯共同詐欺罪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
度原金訴字第9號判決有罪在案,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刑事
卷宗可考。被告高永錡、葉冠廷到庭表示同意原告請求,被
告陳學凱則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爭執,綜合卷內證據
資料,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又數
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
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
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
文。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賠償其所受9萬9960元之損害,洵
屬有據。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並依職權為假執行宣告。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一、被告陳學凱部分(引用112年6月29日112年度原金訴字 第9號刑事判決附表編號10)
編號 被害人供述出處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車手 共犯分工 罪名及宣告刑 1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黃貴凰 (提告) 警二卷 第704至 710頁 假投資 0000000 0000 0萬9,960元 1.王柏承(第一層)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偵三卷 第131至189頁 2.翁晨勛(第二層)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0 偵三卷 第81至107頁 3-1.姜宜汝(第三層)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警四卷 第1843至1847頁 3-2.姜宜汝(第三層)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0 警四卷 第1813至1839頁 3-3.高永錡(第三層)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警四卷 第1472至1520頁 1.姜宜汝於110年12月28日11時37分,在臺南市○○區○○路00號華南銀行麻豆分行,自其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提領15萬元 2.姜宜汝於110年12月28日11時54分,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麻豆分行,自其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提領15萬元 3.高永錡於110年12月28日11時40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西臺南分行,自其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提領58萬8,300元 【陳學凱】(收水頭) 翁瑋業(指揮) 葉冠廷(車手頭兼收水) 高永錡(人頭兼車手) 王柏承(人頭,另案偵辦) 翁晨勛(人頭,已判決) 姜宜汝(人頭兼車手) 陳學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附表二、被告高永錡、葉冠廷部分(引用112年3月30日112年度 原金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附表編號8)
編號 被害人供述出處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車手 共犯分工 罪名及宣告刑 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黃貴凰 (提告) 警二卷 第704至 710頁 假投資 0000000 0000 0萬9,960元 1.王柏承(第一層)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偵三卷 第131至189頁 2.翁晨勛(第二層)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0 偵三卷 第81至107頁 3-1.姜宜汝(第三層)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警四卷 第1843至1847頁 3-2.姜宜汝(第三層)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0 警四卷 第1813至1839頁 3-3.高永錡(第三層)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警四卷 第1472至1520頁 1.姜宜汝於110年12月28日11時37分,在臺南市○○區○○路00號華南銀行麻豆分行,自其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提領15萬元 2.姜宜汝於110年12月28日11時54分,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麻豆分行,自其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提領15萬元 3.高永錡於110年12月28日11時40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西臺南分行,自其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提領58萬8,300元 【葉冠廷】(車手頭、收水) 【高永錡】(人頭兼車手) 翁瑋業(指揮) 陳學凱(收水) 王柏承(人頭,另案偵辦) 翁晨勛(人頭,已判決,另行偵結) 姜宜汝(人頭兼車手) 葉冠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永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