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36號
原 告 瀧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江池
被 告 梁競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固定有明 定;而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 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 ,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在於當 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時,通常占有經濟上之強勢地位, 如因契約涉訟而須赴被告之住、居所地應訴,無論在組織及 人員編制上,均尚難稱有重大不便。如法人或商人以預定用 於同類契約之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條款,與非法人或商人 之他造訂立契約時,他造就此類條款表面上雖有締約與否之 自由,實際上幾無磋商或變更之餘地。則一旦因該契約涉訟 ,他造即必須遠赴法人或商人以定型化契約所預定之法院應 訴,在考量應訴之不便,且多所勞費等程序上不利益之情況 下,經濟上弱勢者往往被迫放棄應訴之機會,如此不僅顯失 公平,並某程度侵害經濟上弱勢者在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權 ,於是特別明文排除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7日將其所有車牌000-00號 營業曳引車車頭及車牌00-00號營業半拖車靠行登記在原告 名下,使用原告營業車額申領牌照(即行照、號牌),靠行自 行經營汽車運輸業務,兩造並簽訂汽車貨運運輸業接受自備 車輛靠行自行營業者委託服務契約書(下稱系爭委託服務契 約書)。惟被告除於111年7月17日匯款新臺幣(下同)4萬元外 ,至今未積欠原告代繳各項稅金、罰鍰、高速公路通行費等
共369,860元,經原告於112年5月17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 該存證信函遭郵務機關以逾期未領退回。被告惡意失聯,藏 匿車輛蹤跡,導致原告無法依照審驗時間前去監理機關辦理 驗車,致原告科處罰金1,500元;原告無法卸下車牌繳銷牌 照,嚴重損及原告名譽與管理信用,爰依系爭委託服務契約 書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車號000-00之營業曳 引車車頭及牌照號碼81-HK之營業半拖車各1輛返還原告,如 無法返還前開車輛,則應賠償營業曳引車車頭新臺幣160萬 元、半拖車80萬元。㈡被告應給付原告369,86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等語。
三、經查:
㈠原告依兩造所簽訂系爭委託服務契約書第20條約定「本契約 壹式三份,經雙方簽章後立即生效。經送所屬公會認證後, 公會留執壹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如有爭議以甲方(指原 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補字卷第19頁),向本 院提起本件訴訟。然系爭委託服務契約書係以電腦繕打製作 完成之文書,且係原告預定用於與靠行司機間同類契約之文 書,此據原告陳明在卷(本院卷第54頁),而其中關於管轄法 院之約定,並無其他選項,或空格以供簽署者填寫、勾選, 堪認系爭委託服務契約書係原告預先製作完成備妥之定型化 契約,其中第20條約定以原告所在地之法院即本院為管轄法 院,係原告單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原告為從事汽車 貨運業之營利法人,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南市 直轄市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汽車運輸業營業執 照可據(補字卷第38-42頁),被告為自然人,所簽訂系爭 委託服務契約書第20條合意管轄條款,當無磋商或變更之餘 地。
㈡被告之戶籍設於屏東縣○○鄉○○村○○路000號,此有被告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另據原告起訴狀陳報被告居住地 為屏東縣○○市○○街○段000巷0號,足徵被告實際住居所應在 屏東縣,則被告至本院應訴,較其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 路程距離甚遠,勞費成本增加,客觀上確較不利於其防禦權 之行使。原告為資本總額2,500萬元之法人組織,經濟上較 具強勢地位,其赴屏東市開庭,組織及人員編制上均難稱有 重大不便,而就被告而言,如令其至合意管轄法院即本院應 訴,實屬交通不便,且多所勞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 項前段之立法意旨,被告應不受上開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即 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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