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沙淘宮
法定代理人 黃清輝
被 上訴人 吳美慧
林基章
張旭江
楊堤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9,441,664元【即上訴人所請求返還土地之價額,計
算式:117,451元(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65.53平方
公尺(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19,441,66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74,74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