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93號
原 告 王明村
胡俊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武傑凱律師
胡凱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全富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計
算式:5,072.82平方公尺×6,300元×(1/12+1/12)=5,326,461元
】(臺南市○○鎮○○○段000地號重測後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所有權人為強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
,7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