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68號
TNDV,112,補,968,2023112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68號
原 告 張憶頵駿顥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甲霖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鍾炎蓁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
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代位權僅
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
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
台抗字第56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係本於被代位人鍾炎蓁之債權人地位,依民法第24
2條規定,代位債務人鍾炎蓁對被告鍾青桂等提起分割遺
產訴訟,請求將被代位人鍾炎蓁與被告鍾青桂、鍾明憲、
鍾明道鍾青璉公同共有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面積716.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
100,000分之1,656及臺南市○○區○○段0000○號房屋即門牌
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原告應係漏載1樓)
面積57.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3分之2(下稱系
爭建物,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各按其應繼分比
例5分之1辦理分割。又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
新台幣(下同)38,500元,面積716.67平方公尺,公同共
有100,000分之1,656,價額為456,920元(計算式:38,50
0716.671,656/100,000=456,920);系爭建物應有部分
3分之2,課稅現值為124,200元,系爭不動產價額為581,1
20元(計算式:456,920+124,200=581,120),依原告主
張被代位人鍾炎蓁應繼分為5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16,224元(計算式:581,120÷5=116,224),應
徵裁判費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
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