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37號
TNDV,112,補,837,202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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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告 吳儀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家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
7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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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